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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

鄭運鵬挺《中介法》挨轟 國民黨譏:根本「林智堅2.0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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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/凌濤臉書

NCC今年公布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草案,引發輿論譁然,此案若通過,政府便可自由認定假訊息、箝制言論自由,平台業者與網友群起抗議,但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鄭運鵬為政策背書,聲稱「絕對不會影響民眾言論自由 」。對此,國民黨抨擊,鄭運鵬竟提倡網路管制,不僅「大鵬斬智」,還斬言論自由,根本是表裡不一的「林智堅2.0」。

桃園市議員參選人凌濤表示,鄭運鵬是箝制言論自由的慣犯!回顧過往,2017年9月20日鄭運鵬便提案修正《電信法》並增訂《著作權法》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,將使政府得以下令封鎖任何「侵權」的「不適當」網站,迫使網路使用者必須先行自我審查,被稱為台灣史上第二次的網路白色恐怖。

2018年12月9日行政院將修正《數位通訊傳播法》,增列政府主管機關或檢舉人若發現有人在社群網站散播假消息,可要求平台業者查核、下架,否則處以罰緩,鄭運鵬竟稱「業者的利益不應該是國家利益的唯一考量」、「業者當然有義務協助下架」。

2020年12月22日對《數位通傳法》是否箝制網路言論自由,NCC召開閉門討論會,鄭運鵬表示「總不能說傳統媒體,永遠在法律上面規範限制一大堆,對網路上面卻沒有辦法來做公平競爭。」直到現在鄭運鵬竟還為《數位中介法》緩頰,稱「絕對不會影響言論自由」!

凌濤抨擊,鄭運鵬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劣跡斑斑,外表雖是網路友善使用者,骨子裡就是箝制言論自由的白色恐怖,靠包裝禁不起檢驗,鄭運鵬根本是表裡不一的「林智堅2.0」,桃園未來若要發展成自由的科技城,不能走回頭路讓桃園成為言論審查的示範城市!呼籲蔡政府,不應只是暫緩提案,更應立即撤銷《數位中介法》草案。

律師暨國政基金會產創中心召集人簡榮宗指出,《數位中介法》有四大問題,第一,管制內容太廣泛:第三條列了多個主管機關,除兒少保護、種族歧視外,甚至包括大陸影音管制、選舉罷免等包山包海,網路所有發表之言論都可能落入主管機關管制範圍。

第二,管制對象太廣:第四條管在台灣設立商業據點或有實質關聯之業者,但實質關聯定義竟是「可及性」,即使營業地點不在台灣都可能被此法相繩。另外,諸如非營利組織如PTT是否也要被管制、DCARD用戶未滿230萬是否要出稽核報告等,歐盟有分級機制,民進黨政府卻想用一部法管制所有業者,打擊範圍過廣;

第三,缺乏隱私權保障:現行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第十一條之一明定檢察官僅能針對三年以上重罪發調取票,對網路業者調取相關資料,《數位中介法》第十七條卻僅需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,無須司法機關判定就可要求業者提供資料,如此一來網路發言根本沒有匿名性!

第四就是輿論關注的加註警語,第十八條規定「資訊限制令」在經法院核可前,行政機關可先要求業者加註警語,在內容未知真假、法院還沒判定情況下,適合由行政機關認定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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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Comments

10 Comments

  1. Betty Li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上午 10:19

    感謝溏風報持續報導!

  2. Betty Li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上午 10:21

    可惡!

  3. Joy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上午 10:34

    2019總統大選時,民進黨就是利用line群組轉傳韓國瑜的假訊息。我週邊很多人都收到。藉此,來醜化別的選舉人。民進黨食髓知味,乾脆明著幹。

  4. acloha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上午 10:47

    數位中介法就是網路文字獄,這種人若是當選了,人民誰敢發聲?

  5. 崔麗霞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下午 12:09

   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鄭運鵬為政策背書,聲稱「絕對不會影響民眾言論自由 」。
    國民黨抨擊:鄭運鵬竟提倡網路管制,不僅「大鵬斬智」,還斬言論自由,根本是表裡不一的「林智堅2.0」。
    桃園市議員參選人凌濤表示,鄭運鵬是箝制言論自由的慣犯!
    爛人一個!

  6. 洪惠琴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下午 12:11

    唉 白癡

  7. 陳淑文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下午 2:02

    表裡不一的偽君子,為黨意服務的無恥政客。桃園鄉親拳頭硬起來用自己神聖的一票下架冥進黨所有無良政客,大家加油。

  8. 李祖寶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下午 2:21

    民進黨的根本沒有一個是好東西 全都是禍國殃民的共犯 如果是好人根本不會留在民進黨

  9. elanyeh62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下午 6:49

    謝謝

  10. 侯淑文

    2022 年 8 月 23 日 at 下午 9:12

    《數位中介法》第十七條卻僅需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,無須司法機關判定就可要求業者提供資料!
    無限擴權、濫權!恐怖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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