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為,根據李姓等3人及證人吳姓人士在刑事案件的供述,以及相關LINE通聯紀錄,僅能證實3人舉辦餐會的事實,無法證明江啟臣知悉團隊成員的賄選行為,或有共同參與、授意等情形。法院也未發現其他證據能證明江啟臣對賄選行為知情,因此駁回上訴。本案已告確定,不得再上訴。
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江啟臣當選台中市第八選舉區立委,對手謝志忠控告江競選期間舉辦餐會,涉嫌賄選,今(18日)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作出判決,駁回上訴人的上訴,江啟臣當選立法委員資格獲得確認。
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,江啟臣競選團隊成員,於112年11月7日舉辦餐會時,以每人約新台幣577元的餐費招待26名環保志工,並由江啟臣於餐會中逐桌向志工致意,請求支持。該3名競選團隊成員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不正利益罪,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。謝志忠據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,主張江啟臣對於團隊成員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、授意或知情而放任等情形。
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為,根據李姓等3人及證人吳姓人士在刑事案件的供述,以及相關LINE通聯紀錄,僅能證實3人舉辦餐會的事實,無法證明江啟臣知悉團隊成員的賄選行為,或有共同參與、授意等情形。法院也未發現其他證據能證明江啟臣對賄選行為知情,因此駁回上訴。本案已告確定,不得再上訴。
Betty Li
2025 年 6 月 18 日 at 下午 11:01
感謝報導
Betty Li
2025 年 6 月 18 日 at 下午 11:02
加油 💪💪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