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藐視國會罪二讀通過!違者最高罰20萬 官員虛偽陳述「將有刑責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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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(21)日繼續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草案增訂「官員不得反質詢」相關規定,即便民進黨團強力抵制,提出清點人數、點名表決、重付表決等杯葛程序,但國民黨團、民眾黨團仍挾人數優勢,通過共提的再修正動議。依照修正條文,被質詢人(官員)應有不得拒絕答復、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,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另外虛偽陳述將有刑事責任。

根據二讀條文指出,「質詢的答復,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,並不得反質詢」。被質詢人(官員)除為避免國防、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,不得拒絕答復、拒絕提供資料、隱匿資訊、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。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,不得缺席。

二讀條文規定,被質詢人若觸犯反質詢等相關規定,主席得以制止,若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、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,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,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經院會決議,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。逾期仍不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。

二讀條文還規定,違反上述規定的政府人員,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,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經院會決議,移送彈劾或懲戒。此外,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,若虛偽陳述,可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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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Comments

2 Comments

  1. Betty Li

    2024 年 5 月 21 日 at 下午 9:15

    感謝溏風報持續報導!

  2. Betty Li

    2024 年 5 月 21 日 at 下午 9:16

    太好了!政府官員,認真起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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